天价救援费当真“无药可治”? 社会纵议-长白时评 侯薇 2307212

报料电话:0431-86736969

天价救援费当真“无药可治”?
2017-01-16 来源: 中国吉林网

  2015年10月23日,荣通公司驾驶员王允礼驾驶货车在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与另外一辆货车相撞,在交警的协调下,从北京永君顺达汽车救援公司叫了拖车救援。结算时,救援费用达12.87万元。面对这笔“天价救援费”,王允礼认为救援公司收费过高而拒付。双方随后诉讼到法院。昨天上午,海淀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永君顺达公司的收费过分高于其他公司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合理。法院最后判定王允礼所在的公司支付永君顺达拖车施救费用31685元。(1月14日《北京青年报》)

  关于天价救援费的新闻,其实早已是“旧闻”。在过往的道路现场救援中,似这样动辄数万的“天价”并不鲜见:去年4月,朱先生的大货车侧翻在京港澳高速潭耒段,被告知需缴纳3.6万元的施救费;而此次王先生负全责的两辆相撞大货车,其救援费则高达12.87万元,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显然,对于等待救援的事故车主来说,天价救援费已成为一个绕不开的话题。

  尽管王先生通过诉诸法律,最终只承付31685元,而不致当“冤大头”。但他从出事到胜诉,费时一年多,却不是谁都耗得起的。事实也是这样,几乎所有的事故车主,面对天价救援费都显得无可奈何,只能选择默默接受。正如王先生在胜诉后所说,“我的案子赢了,但(今后)天价拖车费的事情还会落在别人头上。”

  王先生之所以如是说,乃是有感而发。究其原因,一是救援公司大多涉垄断经营,且收费无“一定之规”,他们谓之“市场行为”;二是基于救援及疏通道路的急迫性,救援公司往往由交警部门直接指定,事故车主并不具讨价还价的余地及空间。也就是说,双方在对话中的不对等,是导致天价救援费迭出的主要因素。

  如此看来,天价救援费并非“无药可治”,而是“无章可循”所致:目前,道路救援行业既无行业主管,更无行业标准,清障收费亦不在中央定价项目及北京市定价目录之内。一方面,救援清障刻不容缓;另一方面,收费又无国家指导价规范。在这种状况下,就算救援方喊出“天价”,事故车主也只能乖乖“就范”。

  而王先生的官司虽然胜诉,但却不可复制:在不具国家指导价的前提下,救援费的多少只能是“市场行为”,一言以蔽之就是对方说了算。譬如本案,王先生之所以胜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双方事先未就收费标准达成一致。倘若对方事先告知了其收费标准,又有据可查,则王先生是否还会赢得官司,就很难料定了。

  显然,要整治天价救援费,前提就是要让清障救援行业有章可循。除了理顺行业管理、制定行业标准外,尽快对清障救援费实行国家指导价是关键一环。道理很简单,等待救援的车主,并不具与救援方讨价还价的主动权,故只有把对方的漫天要价关进国家指导价的“笼子”,才能真正扼住这只“出笼虎”。事实上,这也是整治天价救援费的唯一对症“良方”。(徐甫祥)

责任编辑:侯薇
中国吉林网微信

扫描微信
关注长白讨论

中国吉林网 评论出品

邮箱:ChinaJilin@126.com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