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母亲不该仅止于支付生活费 社会纵议-长白时评 孙婧楠 2329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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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母亲不该仅止于支付生活费
2017-02-14 来源: 中国吉林网

  60岁的慈溪范女士(化姓)焦躁极了,本该是含饴弄孙的年纪,可她却成了疾病缠身的独居老人,因为没有抚养过两个女儿,如今女儿拒绝赡养她……最终,范女士将两个女儿起诉到了慈溪法院。(2月14日《现代金报》)

  根据《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的规定,范女士将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两个女儿告上法院,以及慈溪法院酌定两个女儿每人每月支付范女士生活费250元等,都是有法可依的。

  但是,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的规定,完整的赡养义务,当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和生活照料3个方面。

  由此可见,慈溪法院的最终判决,也只是解决了范女士面临的物质供养问题,并未涉及范女士的精神慰藉和生活照料的问题。或者说,缺少精神慰藉和生活照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赡养,更不可能让两个女儿真正履行赡养义务。

  试想一下,《婚姻法》已明文规定,年幼时父母未履行抚养的义务,成年了子女也要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而范女士的两个女儿都拒绝赡养母亲,即使在法院酌定每人每月支付范女士生活费250元的情况下,要想让两个女儿尽到精神慰藉和生活照料义务,其难度可想而知。

  因此,在酌定两女儿履行物质供养的同时,对范女士的精神慰藉和生活照料,还应在法律和制度上做出安排。

  如,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的规定,法院还当判定,与范女士分居的两个女儿,要定期定时去看望范女士,履行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即使不能经常看望,也要经常打电话进行问候。

  再如,在判决之后,法院以及村委会或居委会或妇联等组织,还应做好范女士与两个女儿的调解工作,化解她们之间的隔阂,让母女关系和好如初,让两个女儿从内心愿意去履行对母亲的赡养义务。

  再比如,对不履行看望和问候的两个女儿,法院或村委会或居委会或妇联等组织,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屡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同样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等。

  也就是说,只有既履行物质供养义务又要履行精神慰藉和生活照料义务,才是真正的履行赡养义务;只有化解范女士与两个女儿之间的矛盾,才能让两个女儿心甘情愿地行去赡养义务;只有依法对两个女儿履行赡养义务进行监督,才能让两个女儿履行好赡养义务。否则,缺少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赡养,即使两个女儿履行了物质供养义务,范女士也不会有一个幸福的晚年。(姚明胜)

责任编辑:孙婧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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